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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纪委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

发布日期:2015-05-04    作者:     来源:     点击:

最近,各地各部门继续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有力推动了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整改和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现将我省有关地区和部门查处的6起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容桂中队中队长何锦雄等人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旅游和购物券问题

经查,2013年8月16—17日,何锦雄与该中队指导员陈康喜等12名交警和5名协管员接受 格兰仕公司邀请,赴阳江市闸坡镇旅游,花费的17500元由格兰仕公司支付。2013年9月6日,何锦雄、陈康喜分两次收受容桂总商会价值66000元和 8800元的荣山商场购物券,并按该商会提议以500元/人的标准分发给容桂交警中队132名工作人员、以200元/人的标准分发给44名在编民警,何锦 雄、陈康喜另分两次收受该商会价值700元的购物券。何锦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调整工作岗位,陈康喜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有关旅游款项和购物券款项 已分别退还格兰仕公司和容桂总商会。

二、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执法队杨新文等人违反工作纪律问题

经查,2014年3月17日上午下班前,该队杨新文、莫南、陈汉春、朱经林、郑锦香、李佳才等 6人,违反考勤、请销假制度和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的规定,一起到平湖社区湖南乡村大碗菜餐厅聚餐喝酒,至14:20(下午上班时间为14:00)后才陆续 离开餐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杨新文、莫南等2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汉春、朱经林、郑锦香、李佳才等4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英德市环卫处城南所所长谢国南公车私用问题

经查,2014年4月5日(清明节)上午,谢国南驾驶公车(粤R HW306,已喷涂“环境卫生监测管理处”和张贴公务用车标识)回该市连江镇老家扫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谢国南受到免职处理。

四、化州市地税局干部李志锋公车私用问题

经查,2014年2月14日(星期五)下午下班后,李志锋擅自开单位公车回家并停放,至2月16日(星期一)上午9时发现车辆被盗。李志锋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并被责令赔偿因车辆被盗产生的经济损失。

五、仁化县董塘镇坪岗村公款旅游问题

经查,2013年3月初,该村组织村小组妇女组长、村干部等26人利用公款去厦门旅游,花费 23928元;月底,又组织村小组组长、村干部、村干部家属、党员等41人利用公款去北京旅游,花费98155元。村党支部书记陈岳文受到免职处理,并被 立案调查,费用由参与人员承担。

六、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上圩村党支部书记赵亚英大操大办婚宴问题

经查,2014年1月14日,赵亚英在龙头镇纪委事前两次与其谈话要求严格执行相关纪律的情况下,仍然为其子大操大办婚宴,迎亲车队达20多辆,摆宴25桌,约250人参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赵亚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上述问题的查处,表明有关地区和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方面态度坚决、措施有力,也曝露了 一些部门或党员干部对中央和省的三令五申置若罔闻,存在侥幸心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认真落实主体 责任,旗帜鲜明,善抓善管,自觉承担作风建设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职责,种好“责任田”。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正风肃纪,自觉接受监督,将正能量 一级传递一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针对“五一”期间“四风”问题易发的形势,坚持暗访、曝光、查处、追责“四管齐下”,加强监督执纪,保持高压态势,坚决 刹住“五一”期间党员干部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车私用、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红包礼金和出入私人会所等行为,巩固和扩大纠正“四风”成果,坚决防 止反弹回潮,使八项规定真正成为“铁八条”、硬约束。